擅将汽摩托车驶入、停放公园 贪图一时方便罚1200元 - 宝岛 - 中时
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发现,近日民众提起的诉愿案件中,有关违反台中市公园及行道树管理自治条例的件数日益增多;其中,多数违规案件是民众将汽摩托车驶入或停放于公园内,遭处以1200元罚锾。
据统计资料显示,遭开罚的民众,虽以“短暂停车”、“行动不便”、“内急需使用洗手间”或“未妨碍其他人通行”等理由提起诉愿,但大多不被台中市诉愿审议委员会采纳;民众若擅自将汽车驶入或停放于公园内,就会被认定已违反台中市公园及行道树管理自治条例规定,而受处罚。
台中市公园及行道树管理自治条例第13条第5款规定,公园内不得有驾驶汽摩托车或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,违反者将依该条例第44条规定,处以新台币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。
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长李善植呼吁市民,不要贪图一时方便,就将汽摩托车随意停放或驶入公园内。并再次强调,一旦违规,原则上无法以“不知道相关法令”或“没有看到告示牌”等理由而免除行政处罚。所以,因一时的方便让荷包失血,实在得不偿失。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园内民众休憩活动时的安全,提升市民享受绿地空间的生活品质。
(中时 )